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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鸦片”与“阿片”的概念及区分
2023-06-21
《现代汉语词典(第7版)》对“阿片”的释义如下:“从尚未成熟的罂粟果里取出的乳状液体,干燥后变成淡黄色或棕色固体,味苦。医药上用作止泻药和镇痛药。用后容易成瘾,是一种毒品。作为毒品时,叫鸦片。”对“鸦片”的释义则如下:“阿片用作毒品时叫鸦片。通称大烟。”可见,“鸦片”“阿片”其实是对同一物质的不同称呼(即两者的理性意义相同)。那么,两者有何差别呢?鉴于毒品是一个含有贬义的僭越社会规范的用语,“阿片用作毒品时叫鸦片”说明两词的差异主要在感性意义(色彩意义)上。法律语言具有庄重性、确切性的特点,考察“阿片”“鸦片”在不同领域法律法规中的用法,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两词的差异。



先来看医药卫生领域的立法。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《麻醉药品管理条例》第二条规定:“麻醉药品包括:阿片类、吗啡类、可卡因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。”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《麻醉药品管理办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麻醉药品包括:阿片类、可卡因类、大麻类、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。”以上两个行政法规中的用语都是“阿片”,全文无一处用“鸦片”。1979年卫生部颁布的《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》附件《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表》、1996年卫生部印发的《关于发布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〉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〉的通知》、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公安部、卫生部印发的《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(2007年版)的通知》和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《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》等法律文件中的用语都是“阿片”一词,全文无一处用“鸦片”。经修正的《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》最新中译本中使用的词也是“阿片”,全文无一处用“鸦片”。



再来看禁毒领域的立法。1979年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:“制造、贩卖、运输鸦片、海洛因、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可以并处罚金。”1986年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违反政府禁令,吸食鸦片、注射吗啡等毒品的。”2005年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“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。”2008年颁布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毒品,是指鸦片、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吗啡、大麻、可卡因,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。”以上法律中的用语都是“鸦片”,全文无一处用“阿片”。



综上分析,在现代汉语中,“阿片”是医药领域的专门用语,其色彩意义是中性的,而“鸦片”是非医药领域的用语,主要用在禁毒法律领域,其色彩意义是贬义的,两词有着明显的行业分野。

为什么“鸦片”一词具有强烈的贬义色彩?这与鸦片承载的文化记忆密切相关。两次鸦片战争打破了人们对于鸦片的原有认知,也使得“鸦片”一词带上了鲜明的贬义色彩,并一直延续到现代汉语中。由于“鸦片”一词已经被污名化,在医药领域,人们不再使用“鸦片”,转而使用“阿片”一词。



根据上文分析,“阿片类物质”表述没有歧义——因为“物质”一词是中性的,但“阿片类毒品”表述却有问题——在毒品语境中应使用“鸦片”,正确的表述是“鸦片类毒品”。在中国知网上(检索日期2022年4月10日),以“阿片类药物”作为篇名共找到1265条结果,时间跨度为1983至2022年;以“阿片类物质”作为篇名共找到176条结果,时间跨度为1982至2022年;以“阿片类毒品”作为篇名共找到56条结果,时间跨度为1991至2021年;以“鸦片类毒品”作为篇名共找到11条结果,时间跨度为2004至2015年。这说明“阿片类药物”是当前最常用的词语组合,其次是“阿片类物质”,再次是“阿片类毒品”,最不常用的是“鸦片类毒品”。而笔者认为,为表达我们对合成阿片类物质的否定性评价,在禁毒领域,尤其是毒品预防教育方面,应推广使用“合成鸦片类毒品”一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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