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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可卡因”的由来
2024-01-04



可卡因是当今世界主要毒品之一。该词的词源是什么,历史上还有哪些指称可卡因的词?“可卡因”一词何以流传下来? 


1859年,德国哥廷根大学化学专业研究生阿尔伯特·纽曼首次从古柯叶中提取了主要的生物碱,并将其命名为cocaine(后缀-ine意为生物碱)。1914年,以美国国会批准《哈里森麻醉品法案》为标志,西方大部分国家在法律上禁止可卡因的出售和使用。 


《申报》1909年12月1日《闽督咨请禁止高根入口》一文记载:“高根一药,系外国依士萝之树木制炼而成,其功用最能止痛。”《申报》1912年4月20日《海牙禁烟公会订立鸦片公约》一文记载:“高根为哀里脱洛克西隆高加树叶中之主要质料化学形式C17H21NO4。”以上两文中“依士萝之树木”“哀里脱洛克西隆高加树叶”都是Erythroxylum coca(古柯树)的翻译。据此推断,“高根”指称的是可卡因。 


1912年《浙江肃清毒品暂行条例》规定:“本条例所称毒品指鸦片、红丸、吗啡、高根、海洛因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。”此时“高根”一词正式进入立法中。此后,1914年《吗啡治罪条例》、1928年《中华民国刑法》、1929年《禁烟法》、1929年《麻醉药品管理条例》、1934年《严禁烈性毒品暂行条例》、1936年《禁毒治罪暂行条例》、1946年《禁烟禁毒治罪条例》等几乎所有民国时期的禁毒法规均只使用“高根”一词。 

 

《申报》1920年5月23日《爱国女校学生分会游艺会纪》一文记载:“高加叶内之高加因方程式……”文中“高加”是coca的音译,“高加因”是cocaine的音译。“高加因”是历史上第二个指称可卡因的词。 


《申报》1931年8月9日《禁烟会例会之决议》一文记载:“将古柯叶列入海关违禁品。”可见,早在1931年,“古柯”一词就已出现。《药报》1935年第45期上有一篇名为“古柯硷”的译文,里面记载:“古柯树产南美洲、爪哇、东印度诸地,其叶中所含之植物硷颇多,主要者即为古柯硷(Kokain)……”文中“古柯硷”同“古柯碱”。这是历史上第三个指称可卡因的词。 


《中国眼科学杂志》1932年第2期上有一篇名为“可卡因使用注意”的文章。这是关于“可卡因”一词的最早记载。《申报》1933年4月10日《新医药发达过程中几个重要的发见和发明(三)》一文记载:“就是用某种药物使局部神经麻痹的方法,‘可卡因’(Cocaine)是这类药物中最初的一种……”《申报》1945年12月26日《戒烟无忧论(一)》一文记载:“迄今如吗啡、海洛因、可待因、可卡因等,均有吸用成瘾者。”总体上,民国时期“可卡因”一词并不常见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及初期,禁毒立法延续了民国时期的用语习惯,仍只使用“高根”一词。例如,1949年《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》、1950年《中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》、1950年《西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》、1950年《东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》等都只使用“高根”一词。然而,这时在麻醉药品立法中,词的使用开始有了变化。政务院1950年颁布的《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》规定:“(二)古柯(高根)类:包括有毒性而能成瘾癖之古柯赝碱及其盐类……”文中“高根”出现在括号中,用以注释“古柯”;文中“古柯赝碱”即“古柯碱”。卫生部1950年颁布的《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附表《供应麻醉药品暂行范围表》《每次购用麻醉药品限量表(甲)(乙)》中,都只使用“可卡因”一词。其后,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《麻醉药品管理条例》、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《麻醉药品管理办法》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通过的《关于禁毒的决定》以及现行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(2013年版)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都只使用“可卡因”一词。 


在中国知网上进行“篇名”检索(2022年12月8日),输入“可卡因”,共找到581条结果;输入“古柯碱”,共找到2条结果;至于“高根”“高加因”,今天已近乎消失了。“可卡因”一词何以流传下来?其原因主要有三:其一,可卡因产于国外,对于外来物质,人们更倾向于使用外来语来命名。“可卡因”是纯音译的形式,“古柯碱”是音译+意译的形式,前者更符合外来语的特征。其二,“可卡因”虽是三音节词,却比双音节词“高根”译音更准确。其三,“可卡因”后来成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,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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